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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党纪学习教育·每日一课】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的处分划定

执行党的决定 ,听从组织分派 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。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,作来由分划定——

1. 拒不执行、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

《条例》第七十八条划定 ,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 ,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。

党章第十六条划定 ,“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。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切合外地区、本部分的实际情况 ,可以请求改变;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 ,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,并不得果真宣布差别意见 ,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” 。这是贯彻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 ,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。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,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体现 ,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。

本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划定 ,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 ,应依据《条例》第七十七条、第七十九条追究纪律责任 。

2. 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

《条例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划定: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 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;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 ,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 ,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。

党章第三条划定 ,“执行党的决定 ,听从组织分派 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”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。执纪监督中发明 ,有的党员、干部缺乏组织看法 ,不肯意离开熟悉的事情生活情况 ,因而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;有的认为新的事情岗位、分工与原岗位、分工相比 ,事情挑战大 ,因而不执行组织的分派、交流决定等 。党组织对党员、干部作出的分派、调动、交流决定 ,是以党的事业为重 ,从阵势出爆发出的决定 。在面对组织安排时 ,宽大党员、干部要强化阵势意识 ,正确看待进退留转 ,听从组织决定 ,决不可向组织讨价还价、不平从组织安排 。

党员、干部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 ,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、调动、交流决定 ,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结果 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越发严重的损害 ,因此条例对这种违纪情形划定了更重的处分层次 。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 ,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,需要接纳紧急处理步伐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宁静事件等时期或情况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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